律师你好!我的朋友于2014年10月1日用我的工资卡担保一年后,没有能力偿还,于2015年10月1日,我再一次给他做了担保,期限是一年,2016年10月1日到2017年9月30十号,也没找我签字做担保,突然2017年10月1日,放贷的一方打电话给我说,借款到期了,让我想办法,说虽然2016年10月1日我没签字担保,至今没还贷款我也有连带责任。请问律师,以上这种情况我要不要度法律责任呢
2025-01-27 08:52您好!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的朋友和放贷方之间的关系似乎存在一些争议。在您的情况下,您是否有义务为您的朋友的债务提供担保?这取决于双方的具体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一般来说,在没有明确的书面协议的情况下,通常认为您对借款人的债务不承担直接的责任。然而,如果您的朋友与放贷方之间确实存在书面合同或口头协议,并且这些协议明确规定了您作为担保人需要承担责任,则您可能需要为此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如果您在借款时已经知道该笔借款用于非法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则您的行为可能会构成共同犯罪或者帮助犯罪。在这种情况下,您也有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最终的决定应基于具体的法律事实和双方的书面协议。建议您联系专业的法律顾问进行详细的分析和咨询,以获得更准确的法律意见。同时,了解和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也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