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一个朋友公司在云南腾冲县,2009年因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与债权被转让人对溥公堂,问题:债权转让人为福建普江人;债权被转让三人同为浙江温州龙湾区人,而开庭指定法院也为浙江温州龙湾区人民法院,最终造成了对原告绝对不公平的审判结果。请问像这种原被告均为异地人,而指定的审判法院不是案发地,而是在同为一地区的三个被告的身份地址法院,请问这种做法是否会因可能影响判决的公正而取消,法律对这种情况有什么规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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