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四个儿女,三女一男,男性为最小,在老人晚年时与妻子几乎尽全部赡养义务,而三个姐姐完全不提供老人生活经济来源。男性在老人去世时能否要求获得全部遗产?
2021-01-12 17:23子女对父母有法定的赡养义务,而非抚养义务。子女未尽赡养义务,情节不严重的,不属于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所以,子女仍然有法定的继承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