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前年买的房,当时没有首付,房地产公司说可以首付一万,剩下公司垫付,一年还不上可以两年,而且承诺过垫付跟交房不冲突(当然没有书面形式,只是口头承诺)我问了一下交房时间,也就是在两年以内,本打算如果出现问题还不上,等拿到房以后去做一个抵押贷款把公司垫付还上,可是现在公司却说必须先还垫付,否则不予办理下一步手续,目前困境也跟公司讲的很清楚毫无办法去还公司垫付,首付发票的话只有自己付的一部分是原件,公司垫付的那部分发票是复印件。这是经过,我想问的问题是:公司垫付首付合法吗?垫付收取利息合法吗?而且我印象中当时签合同没有提及任何关于垫付的书面内容。现在应该怎么样去跟公司斡旋,让其先办理产证。
2024-11-18 23:29您好!根据法律规定,购房时开发商不得要求购房者支付首付款以外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预付款、保证金、押金等形式的费用。因此,您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公司垫付首付的行为可能涉嫌违法。此外,关于利息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借贷双方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合理的利率标准,并依法履行相应的还款义务和权利保护措施。如果您认为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建议您尽快向有关监管部门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为了减少纠纷,您可以尝试通过协商解决,尽可能地争取到较为有利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