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共同投资了a有限合伙企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分别出资10万元。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分别出资15万元。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a企业。今年3月份。合伙人甲以其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向戊(善意第三人。)借款50万元。合伙人乙,丙丁对该事项并不知情。我要提出的问题是,甲的出质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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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应该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才可以了,建议您及时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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