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记大过被公司开除有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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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第四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而此项规定并未规定以用人单位知晓女职工在孕期为前提。只要女职工处于孕期,用人单位即使在不知情的情形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以请求与用人单位恢复劳动关系,若用人单位拒绝恢复或客观上已无法恢复,则劳动者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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