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出纳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现公司有30万元左右放在出纳个人账户中。 现出纳要离开,并不退还这笔款项,并声称他不是公司的员工,这30万是公司转给他的服务费。 请问如何处理?该出纳的声称是否合规?
22天前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如果公司在未与出纳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仍然使用其作为出纳人员,则违反了法律规定。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本案中,公司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与出纳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出纳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再次,关于出纳声称自己不是公司的员工,而30万元是公司转给他作为服务费的说法,这并不符合事实。出纳作为公司的出纳人员,应该对其所保管的公司财产负责。如果出纳声称自己不是公司的员工,那么就有可能存在盗窃或者侵占公司财物的行为。 最后,对于出纳提出的不退还30万元的要求,可以考虑以下几种情况。 如果出纳提供的证据证明30万元确实为公司所有,且不存在任何侵犯公司权益的情况,那么公司应当归还该笔款项。 如果出纳提供的是虚假的证据,或者出纳与公司之间存在其他纠纷,那么公司可以拒绝归还该笔款项,并追究出纳的责任。 总之,在处理此类争议时,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公正合理地解决。希望上述分析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