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在和田地区皮山县一家企业做会计工作,期间那个企业没有和我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为我缴纳社会保险,2019年3月我向皮山县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2019年4月30日,仲裁委裁决驳回我的仲裁请求,理由是该企业自2017年7月开始我已经知道自己合法权利被侵犯,应当自2018年7月前提出仲裁请求,我仲裁请求已过仲裁时效,请各位律师为我解惑答疑,电话18399006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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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用人单位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您可以选择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要求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保。劳动局是可以以仲裁时效已过为由拒绝仲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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