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为某医院医生,其工作之余在抖音做代刷礼物副业,即主要是在直播间帮他人代刷礼物。2021年5月下旬,一次偶然的机会,原告与被告李某通过网络相识,并互加微信好友。2021年6月7日,被告观看抖音官方直播后(直播间号:loxxxx)欲打赏主播,但因资金欠缺,无法购买礼物,遂请求原告帮助来打赏主播。经双方协商,原告将价值9546元的礼物以669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被告当即向原告口头承诺,将于2021年6月20日前支付礼物款。成立口头协议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协议内容。但是,随着约定时间的逼近,被告并没有如期支付货款。此后,原告分别于2021年6月21日、6月23日向被告催讨货款,而被告均以自己没
2022-05-10 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