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公共车位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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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划定的停车区域有序停放,不得占用盲道、绿地、消防通道,不得影响市容和通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确定的停车场(库)用途。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车档、地桩、地锁等障碍物占用公共停车泊位。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处二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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