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2020-12-29 21:04一、法律规定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二、关于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是否适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认定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有效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带义务人都对不履行义务承担全部责任。连带责任的规定,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但连带责任后果严重,人民法院通常在认定当事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都比较慎重,凡法律无明文规定或当事人之间无明确约定的,一般都不判由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是部门规范性文件,也属于法律渊源,但其效力级别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司法实践中,部分人民法院在适用该条规定时仍然存在顾虑。 三、关于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适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时对“工资”的界定 目前司法实践中关于对“工资”的界定标准有两种: 第一种:宽松主义。只要主张的款项中有大部分属于民工工资,即认可其属于该条规定的工资。 第二种:严格主义。主张的款项必须是纯粹的民工工资,才可认可其属于该条规定的工资。 建议权利人在司法实践中根据裁判法院的司法惯例谨慎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