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在9月27号,被告在大集上遇见熟人,在与熟人搭肩膀打招呼过程中,就听见后面一女的说碰到她了。被告根本没感觉到,只是出于礼貌就与原告说了句对不起,原告不依不饶。在有20分钟的理论过程中,原告自己坐在地上说头晕,接着打个电话给家人后就躺在地上了,被告家属就觉得附近住着,没想太多就带去县医院检查,当天医院写的是:头部闭合性损伤。9月28号原告又去村里医院输液,说鼻子疼,输了十天液,诊断结果是:鼻部软组织损伤。后又去中医院检查,也就是10月10号,住院四天,诊断结果是:脑补神经症反应,后被告上法院。
2025-03-25 04:46本案涉及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具体如下。 医疗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诊疗措施,并且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如果医疗机构没有尽到这些义务,导致患者受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举证责任分配。对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通常情况下,由医疗机构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而患者的亲属需要证明医疗机构的行为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且存在过错。 责任认定。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医疗机构和患者之间可能存在一定的责任划分。例如,如果医疗机构未尽到必要诊疗义务,那么可能要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反之,如果患者自身存在缺陷或者故意行为,也可能减轻或免除医疗机构的责任。 法律适用。在处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时,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决。例如,《民法典》等法规对医疗损害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综上所述,本案件涉及到多个方面的问题,建议您联系专业的律师团队,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需要关注相关法规的变化,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