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最近我想卖房,前几年离婚了,房子是婚前买的,是我本人出钱贷款买的,但是卖房的时候才了解到过户还必须得经过前妻的证明才能过户,她找我要婚期内共同还贷的那部分钱,我也答应她了给她,我是不是应该按我们登记结婚的日期开始算,然后一直到离婚协议的日期截止给她?还有我每个月还贷810元,是不是按这个贷款数额乘以婚期内的月数算?然后她跟我要按现在的房价贷款数额给她,不然她就不给我证明过户,这算是勒索罪吗?
17天前首先,根据法律规定,您和前妻在婚姻期间共有的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承担。因此,在离婚时,您有权要求前妻偿还其与您婚姻期间共有的债务。 关于您的贷款情况,如果您每月还款额为810元,并且该金额是用于支付房贷的一部分,则可以计算出在离婚之前您已经支付了多少个月的房贷。此外,如果在离婚后,您仍需要继续偿还剩余未结清的房贷余额,则这部分金额也应包括在内。 至于是否构成勒索罪的问题,这取决于具体的情况和证据。如果前妻确实有合理理由要求您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来支持您主张的还款义务,那么可能不会构成勒索罪。然而,如果前妻没有合理理由要求您提供这些信息,并试图通过这种方式获取经济利益,那么则可能会构成勒索罪。 请注意,以上仅是一般性建议,具体情况还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及时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