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征地批文己超过行政复议期能否再起诉
2019-10-27 10:45对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决定不服,向省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省政府在法定期限 内作出维持原征地批复的行政复议决定,此行政复议决定属于《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最终裁决行为。当事人对 行政复议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不 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