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2017年1月与原告签订中介合同,约定原告提供中介服务,为被告购置一套房屋,中介费30000元,后被告并未成功签署房屋买卖合同,中介费也一直未予以支付,2018年6月,中介向原告发送催缴单,分别向被告户籍所在地和被告合同上预留的通信地址邮寄催款单,催缴被告支付中介费用,但是上述两封ems均被退件。后2020年12月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中介费30000元. 证据: 1、中介合同 2、催缴单 3、ems邮寄证明及签收证明(显示ems均被退件) 4、被告朋友圈截图(朋友圈内容是“因本人没有购房资格,现转让一套购房的机会”) 5、花都区商品房限购的规定 6、社保补交费记录(2020年7月
2022-03-13 2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