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公司服务11年。年初公司调我岗位降职降薪我没同意,期间一直协助领导做公司事情。今年6月24日公司领导同意我去其他部门做事。公司已我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将我解雇。我28号收到解雇函。公司也未提前一个通知。直接解雇,7月1号就无法打卡。请问我如何维权
2019-07-01 10:10建议向当地的劳动局维权,《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