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请教您一个问题?就是我在2011年购买了新开发小区房,并鉴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达到入住标准后,当年10月交房,可10月开发企业交房时没有经综合验收合格,也不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属不具备入住条件,我拒收房屋至今,于2017年9月27日被中级法院终审判决,我胜诉并得到违约赔偿。但就在我10月10日准备接收该房办理入住时,由于拒收该房七年间,该房发生欠下供热公司7年供热费和滞纳金6万余元,开发商要求我补齐欠费才能给予办理入住。我认为我没有接受房屋的责任是由于开发商违约,所以我没有入住不应我承担。对此双方僵持至今,我无法正常办理入住我应怎么办?
2025-02-27 16:36您的情况可能涉及到多个法律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逾期支付供暖费用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建议您尽快寻求专业的律师帮助,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首先,关于购房合同的问题,您可以考虑以下几点。 您在签订购房合同时是否已经对交付条件进行了明确约定?例如,是否有明确规定只有当房子经过综合验收合格并且提供相关的文件(如《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后,才能进行入住? 如果合同中确实有此类条款,那么开发商未履行这一义务的行为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者损害赔偿责任。 其次,如果合同存在瑕疵,比如开发商提供的文件不符合规定的要求,您也可以考虑通过诉讼等方式追究其违约责任。 再次,对于逾期支付供暖费用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供暖公司有权向欠费者追讨电费及滞纳金。因此,如果您不及时补缴供暖费用,可能会面临额外的罚款或诉讼风险。 最后,为了解决目前的僵局,建议您与开发商协商解决。可以尝试提出调解或仲裁请求,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进一步解决问题。 请注意,在处理这类复杂案件时,最好由经验丰富的律师提供法律指导和解决方案。希望上述信息能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