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18日湖北武汉法院宣判(缓行)我申请回原户籍地执行(福建泉州),法院书记叫我回家等我们老家的司法局通知,我6月28日回老家,我等到7月13日没有任何人通知我,我就自己跑到司法局问,司法局工作人员说有没有执行通知书,但是当时法院没有人给我执行通知书,我后来打电话问武汉法院工作人员,他们说已经寄出,他说没有收到可以补寄,补寄过来的执行通知书时间变成7月31日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相差时间太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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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典第73条第3款规定,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认之日起计算。所谓“判决确认之日”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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