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4月工商局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决定是给予1998年1月注册资金没有到位!按照法律规定,处罚法29条明文规定,超过二年时效,不能处罚。请问一下工商局吊销的决定是不是无效?谢谢您!
2025-09-02 00:3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的期限为两年。如果在两年内发现违法行为存在,那么该行政处罚决定仍然有效。 在这个案例中,企业于1998年1月注册资金未到位,但工商局在2000年4月对其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这表明,在法定期限内发现了企业的违法行为,并且已经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此,工商局吊销的决定并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