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这样的,我之前有个责任有限公司,有一名员工21年7月入职,当时和她签劳动合同,她主动不签。之后就不了了之了,21年12月份公司注销了。之后21年12月份我又继续办了一个个体工商户,她仍然在我这干活。3月4月5月,疫情没有上班。疫情结束后,直接不来上班了,然后也不办理离职手续。然后打电话打不通。微信也把我删除了。之后我就收到一份劳动仲裁委员会发的快递。要我赔偿从去年7月到今年5月的,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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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建议直接去劳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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