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私自成立土地平整小组是否合法
2025-02-09 22:00《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因此,未经村委会同意,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擅自建立土地平整小组。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村民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寻求解决,如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 在处理此类争议时,建议您首先与村委会沟通,了解情况并寻求解决方案。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但请确保您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