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侦2010,2,2日受理报案,直到2015,10,18日出具不予立案,这份证据有效吗?谢谢
回答数:987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 您提供的信息中没有具体的案情和证据材料。如果您能提供更多的细节或相关证据,我可以更准确地帮助您分析该情况是否满足上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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