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婚前用我母亲卡卖车交的首付贷款用我妻子信用卡贷款,车辆写的我妻子的名字,贷款还完了,去银行打了流水,法院判书,说只能分割贷款额度一半,首付钱,判决书没写,说我证据不猜那,说的对吗?
2025-03-27 22:07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共同拥有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请求偿还时,除非该债务用于共同生活,否则一般不予支持。因此,在你的情况中,虽然车辆是妻子的名字,但实际使用和管理的是你的母亲,这表明车辆属于你们共同所有。而首付和贷款则是由你母亲支付的,所以这些款项应当被视为共同财产的一部分。 然而,关于法院判决书中的描述,可能存在误解或误读。通常情况下,判决书中会详细列出涉及的所有财产分配情况,并且不会遗漏任何细节。如果判决书确实没有提及“首付”部分,那么可能是因为这部分并不被认定为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在这种情况下,你可以要求法官重新解释判决书的内容,或者向法院申请查阅原始材料,以便获得更准确的理解。 总之,如果你认为自己有权获得全部或大部分车辆价值的一半作为共同财产的一部分,你应该及时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来澄清这个问题。同时,你也应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避免在未来遇到类似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