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丈夫和我婚姻之前就有外债,婚姻期间以生意理由我们夫妻共同签字个人借条有一百多万,当然我一分没用过,同时婚姻期间我们共同借我娘家人也有一百万借条,现在如果我们离婚,他愿意在离婚协议注明夫妻共同债务他承担,女方承担女方所有债务,包括我们的女儿以后所有生活费全是女方承担,这样的话离婚后的那些我们共同签字的借条我指外人的会再来逼我换钱吗,我们这样做有用吗,我们的意思就是保全我和我女儿就行,男方自己出去面对这样可以吗,希望那些人不要来找我,这样的离婚协议有法律效应吗
2024-07-12 08:10根据您描述的情况,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如果双方自愿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即使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债务的承担方式,这仅是夫妻双方之间的内部约定,对外债务的第三方债权人来说,他们依然可以向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追索债务。 在法律上,夫妻共同债务通常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如果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他们可能会依据协议来决定向谁追索债务。但如果债权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该约定,他们依然可以向您追索债务。一旦您被追索,您可以依据离婚协议向您的前夫追偿。 因此,虽然离婚协议可以作为您和前夫之间债务承担的依据,但并不能保证第三方债权人不会向您追索债务。为了更好地保护您和女儿的权益,建议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债务的承担方式,并且尽可能地取得债权人的同意或认可,以减少未来的法律纠纷。同时,您可能需要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