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于公元2009年元月4日给乾县污水处理厂供材料pE给水管,总计货款为48980元(含运费),当时承诺货到付款,但该单位负责人无诚信,导致此批货款至今未付分文,中途经被迫协商退还价值为27720元材料,退还材料己严重影响二次销售,现实应欠款金额为21260元整,此款我司讨要无果近九年时间,而现在该欠款单位正常运营,且有利益回款,就是托付,我请求通过法律渠道讨要此货款。
2025-02-06 20:06您的情况可能涉及合同违约和债权债务纠纷。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可以初步判断以下几点。 您与乾县污水处理厂之间的合同关系已经存在多年,并且约定的付款方式是“货到付款”。 由于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导致您未能及时收回款项,因此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采取法律手段,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支付所欠款项。 如果对方拒绝支付或无力支付,您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强制执行对方的财产以偿还债务。 请注意,在进行任何法律行动之前,建议先收集相关证据,如合同、发票等,以便在法庭上证明您的主张。同时,了解当地的法律法规和诉讼程序,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