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纠纷是发生在8年前,当时患者因重症肌无力入院,进院时自诉左侧眼睛不能张开,视物模糊,有重影,右侧正常。病例记录也是同样的,病人治疗几次后说右眼也出现症状,是治疗医生治疗坏了,治疗医生一口咬定进院就是两侧都有问题,是病例书写错误,要求书写病例的医生(就是本人)重新书写病例,后对病例进行了修改,但病人手里有一份没修改的入院记录(没有签字的),并一口咬定是医生治疗坏的,调解后患者拒绝调解意见,也未走法律程序,现在患者过了8年再次在医院闹事,因为医院医务科弄丢了病例,现在要我重新书写一份病例,请问我现在要是重新书写了这份病例是谁的责任?是违法吗?8年前修改的那一次是不是也违法了?
26天前您的问题涉及医疗纠纷和法律责任的问题。关于您提到的情况,如果8年前修改的病例被医务科丢失,那么重新书写新的病例应该是由您来负责。根据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妥善保管病历资料,以备医疗事故鉴定、诉讼等需要。 至于是否违法,这取决于您重新书写病例的具体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般来说,为了确保医疗质量和患者权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保存病历资料,不得擅自销毁或者篡改。如果您在重新书写病例的过程中违反了相关规定,可能会被视为违法行为。 总之,在处理类似情况时,建议您仔细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且尽量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同时,如果可能的话,可以寻求法律顾问的帮助,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