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1992年结婚,2003年开始他去外地做买卖,我在家带两个孩子,分居10年,做买卖赔挣我都不知道,在外边买楼我也不知道,2014年离婚,现在有人起诉说我们婚姻存续期间(2013年)欠27万多,让我和他共同还,请问我需要还债吗?楼房有我的份吗?
2026-02-01 18:50在您的情况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您可能需要与前夫共同偿还所欠的债务。 至于您提到的房屋情况,由于您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该房屋,并且是通过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进行的购买,那么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您也有权要求分割。但是,具体的分割方式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法院判决来确定。建议您寻求专业的律师帮助,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