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我于2017年4月与北京某艺术留学培训机构签订合同,在其机构内学习,学习内容为申请国外艺术类大学所要求的作品集。由于签订合同时,合同内写明申请院校,但因我个人原因,更换了学校,而现更换的新国外院校不需要作品集。于是我觉得终止与现培训机构的合同。拟要求培训机构退还还未上课的剩余费用。合同自然终止时间为2018年1月。我提出退费要求后,培训机构再三推辞,找各种理由说不能退。我想咨询一下,我这种情况下,能否要求退还部分学费?是否有相关法律保护权益?谢谢!期待您的回复与解答!
2021-05-16 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