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买到丈夫的个人房产,2014年离婚,房子做为夫妻共同财产协议到我名下,现在前夫后悔要追回此房,理由是低于市场价格卖给我的,属于无效
14天前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在中国法律规定中,关于房屋买卖价格是否有效的规定并不明确。通常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性。 然而,从理论上讲,如果该房产在双方婚姻期间购买,并且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进行的交易,那么该房产应当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因此,即使您在购买时支付了较低的价格,这并不意味着该房产不具有法律效力。 此外,如果您与前夫已经达成协议并将其转移到您的名字,那么该房产应该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在这种情况下,除非有其他证据证明该房产存在欺诈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否则您有权要求对方返还该房产。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情况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分析。如果您对这个问题有任何疑问,请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或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