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件丢失,快递公司称未报价只能按运费的3到5倍赔偿。但是问题是,我的快递并非运输途中丢失,而是网点代帮我发件,快递单也是网点业务员填写,并非我本人填写发货,由于他们的工作失误,将我的快递错发给他人,现确认丢失。请问这种情况下,我所要求的赔偿可以按照什么标准来衡量?快递公司的“3到5倍运费赔偿”是否为霸王条款?是否侵犯了我的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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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无约定建议协商解决或直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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