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房子2000年3月买的,2001年冬天下雪后,房屋开始漏水,漏水的地方是楼上的楼顶花园,找物业维修,物业推脱冬天无法维修,后来来了几次,也就是看看,并没有什么作为,由于漏水给我家带来了很大的损失和困扰,我家的装修及衣柜中的一些被褥衣服都遭到了破坏,和物业沟通,物业曾表示让我们从物业费中顶账。之后直至去年10月左右,物业从未向我们收物业费。2017年10月,物业联系我们,向我们要物业费,由于给我们带来的损失很大,经协商,物业说让我们交一年费用就行,我们并没有不同意,但是物业之后也没来收费。今年物业突然向我们索要过去十多年所有的物业费,我想咨询下这合理么?法律追诉期三年,我们应该交所有费用么?
2025-06-25 17:32关于您提到的问题,我需要澄清一些事实。 首先,根据法律规定,物业管理费通常应在每季度或每月末进行收取。如果您没有按时支付物业费,物业公司有权在规定的时间内催缴。然而,在您的案例中,物业公司在去年十月才要求您缴纳物业费,这表明他们可能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追诉期限。 其次,对于物业公司的行为,您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例如,您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费以及相应的利息和赔偿金。此外,您还可以向当地的消费者保护组织寻求帮助,或者向其他有经验的律师咨询,以获得更具体的建议。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尽管物业公司在您提出请求后未能及时收取物业费,但他们在过去的十年里确实没有收取过费用。因此,如果他们现在试图向您索要这些款项,您应该谨慎处理,确保自己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