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本科院校博士教师,属于事业编。现想咨询学校关于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给我买的企业保险是否不和法规。我签的聘用合同的聘期为2019年7月4日至2023年7月4日止,试用期为2019年7月5日至2019年10月4日止。据我所知博士教师的试用期不超过3个月,那么如果按照合同上的试用期为三个月,学校就应该在2019年11月起为我购买事业单位保险而非企业保险。所以首先想咨询是否有明确规定博士教师的试用期不超过三个月,再就是学校为我买的企业保险否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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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这个属于违规行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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