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13年买时商服房子 当时原房主与租户签订了十年租赁合同2010年1月—2020年1月 我在2020年9月通知租户搬走(有通知单 有证人)租户不但不搬走 还在2020年10月在没有告知我的情况下偷偷把部分房屋租赁别人 并且还收取了相应的费用 我可以去公安局告他吗?告他什么罪 我不想去法院 应为我提供不了他与租户的租赁合同 只有公安局可以强制调取取证他们之间的租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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