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原告、第三人共同参加诉讼主体不适格驳回后第三人是否可以重新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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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第三人有两种,即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有权提起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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