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甲、乙、丙、丁四人共同购置-房产并登记在丙的名下,四人份额均等。之后甲分别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了丙,2016年9月10日丙向银行贷款,并以该房产设定抵押权、乙 权于银 行,2018 年5月丙还清银行贷款,涂销了该抵押权登记。2019年6月,丙将房产份额全部转让给了丁,丁向丙支付了全部房款,但丁并没有及时办理房产过户登记,2019年 7月,向银行贷款,继续将该房屋设定抵押权于上述银行,2020年 11月,丙无力清偿银银行要求拍卖该房产实现抵押权,丁才知丙以该房产设定了抵押权。 (2)假设由于丙的原因致使丁没有及时办理房产过户登记,现丙由于无力清偿债务,被法院查封该房产,丁提出执行异议,能
2020-12-22 2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