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律师,有问题请教,债务人夫妻跑了,债权人想保全财产,但借条中只有男的签字,可是现在听说他们离婚了,但具体离婚时间不知道,男的名下什么没有,女的名下有楼房,现在想问的是假如债务人早年就离婚了,但实际已夫妻形式出入,借钱后买的厂房,只有土地使用证男的名字,没有房照,请问这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么,债权能得到履行么,借4万,利息一分五,一年还清2015年1月9号,2016年有到期,2017年一般担保,债权人
26天前首先,您需要明确的是,在中国法律规定中,债务人的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即使债务人在婚姻登记时已经离异,其配偶也应被视为共同债务人。 然而,根据您的描述,如果借款发生在债务人和其配偶的关系尚未正式解除的情况下,并且借款用于购买了房产,那么该房产可能被视作属于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因此这部分债务可能是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 至于利息部分,通常情况下,借款合同中的利息是基于借款本金计算的,除非另有约定,否则不应被视为额外的债务。如果您认为利息过高(例如,超过了法定最高利率),您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或调整利息条款。 最后,关于还款期限的问题,由于借款合同中未提及具体的还款日期,建议债权人尽快采取行动,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此外,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权利,债权人可以考虑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帮助自己进行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