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对先合同义务有哪些规定

2019-10-21 15:29
1个律师回复
咨询我

 在中国,先合同义务被学说继受之后,为合同法所肯认。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2条和第43条之规定,先合同义务被限定为“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义务”,并可以归纳为四种类型:   第一,诚信缔约义务。《合同法》第42条第1项关于“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规定,属于此类。该条项中的“恶意”,可谓实务中需要解明的问题。根据《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215条第3款的规定,所谓“恶意”,是指一方当事人在无意与对方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开始或者继续谈判。   我国《合同法》第42条第1项规定的“假借订立合同”其实就是没有达成合同之真意之谓。查阅我国1998年8月20日《合同法(草案)》第40条第1款,对于恶意磋商营要求“以损害对方利益为目的”;但《合同法》第42条第1项未做此要求,故在解释上,该条项规定的“恶意”并非“以损害他人为目”的故意,而是“没有与对方达成合同之真意”的故意。   此外,与《欧洲合同法原则》相比较,我国《合同法》第42条第1项仅规定了恶意进,厅磋商,而未规定恶意进行磋商和恶意终止磋商。但在法律适用解释上,似应将恶意进行磋商解释为包括恶意开始磋商和恶意继续磋商。   第二,告知义务。《合同法》第42条第2项关于“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规定,属于违反信息告知义务的情形。其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属于典型的不作为;“提供虚假情况”属于典型的积极作为。   我们认为,《合同法》第42条第2项该条该项并非关于一般性的告知义务的规定,而应理解为特别规定,即针对“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告知义务的规定。至于如何判定告知义务之有无,如何确定其边界,则难以寻求具有普遍意义的答案。比较可行的方法应是依个案具体情况,根据法律有关规定、交易习惯如何,以及应否发生告知义务之利益衡量等综合判定。   第三,保密义务。《合同法》第43条关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规定,当属此类。   第四,其他先合同义务。《合同法》第42条第3项关于“有其他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的规定,虽然没有具体化,但为“先合同义务”的在中国法实践上的发展预留了充分空间。

2019-10-21 15:29:37

快速咨询,获得更具针对性回答!

立即发布咨询

当前律师在线 25510今日律师解答 49384

相关推荐
长沙高天律师所催款是真的不 1回答
凤凰商盟兼职刷单合法吗 1回答
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 1回答
托管公司跑了,房东让我们搬房子,房租还剩一个月才到期,还有2100押金 1回答
拘留逃跑后主动投案是自首吗 1回答
起诉没有判离男方一直骚扰怎么办 1回答
法院判决责令退赔但是没写多少钱 1回答
被法院强制执行中的公司再次向我提供担保可以吗 1回答
你好,如果我吃被扣了电动车的话,没有处理会怎么样? 1回答
小帮规划平台合法吗?网上买保险合法吗? 1回答
怎么用手机看法庭审理案件 1回答
雇员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别人受伤 1回答
起诉状必须原告本人签名吗 1回答
开发区律师 咨询电话 1回答
婚前丈夫欠自己的债,婚后要怎么算 1回答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