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对先合同义务有哪些规定

2019-10-21 15:29
1个律师回复
咨询我

 在中国,先合同义务被学说继受之后,为合同法所肯认。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2条和第43条之规定,先合同义务被限定为“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义务”,并可以归纳为四种类型:   第一,诚信缔约义务。《合同法》第42条第1项关于“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规定,属于此类。该条项中的“恶意”,可谓实务中需要解明的问题。根据《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215条第3款的规定,所谓“恶意”,是指一方当事人在无意与对方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开始或者继续谈判。   我国《合同法》第42条第1项规定的“假借订立合同”其实就是没有达成合同之真意之谓。查阅我国1998年8月20日《合同法(草案)》第40条第1款,对于恶意磋商营要求“以损害对方利益为目的”;但《合同法》第42条第1项未做此要求,故在解释上,该条项规定的“恶意”并非“以损害他人为目”的故意,而是“没有与对方达成合同之真意”的故意。   此外,与《欧洲合同法原则》相比较,我国《合同法》第42条第1项仅规定了恶意进,厅磋商,而未规定恶意进行磋商和恶意终止磋商。但在法律适用解释上,似应将恶意进行磋商解释为包括恶意开始磋商和恶意继续磋商。   第二,告知义务。《合同法》第42条第2项关于“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规定,属于违反信息告知义务的情形。其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属于典型的不作为;“提供虚假情况”属于典型的积极作为。   我们认为,《合同法》第42条第2项该条该项并非关于一般性的告知义务的规定,而应理解为特别规定,即针对“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告知义务的规定。至于如何判定告知义务之有无,如何确定其边界,则难以寻求具有普遍意义的答案。比较可行的方法应是依个案具体情况,根据法律有关规定、交易习惯如何,以及应否发生告知义务之利益衡量等综合判定。   第三,保密义务。《合同法》第43条关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规定,当属此类。   第四,其他先合同义务。《合同法》第42条第3项关于“有其他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的规定,虽然没有具体化,但为“先合同义务”的在中国法实践上的发展预留了充分空间。

2019-10-21 15:29:37

快速咨询,获得更具针对性回答!

立即发布咨询

当前律师在线 30860今日律师解答 52886

相关推荐
法院房产评失实如何上诉 1回答
工地工人急诊住院不给钱怎么办 1回答
你好,请问现货交易合法吗 1回答
我收到美分期整容贷起诉书了 1回答
盼达押金迟迟不退怎么投诉,有哪些投诉电话 1回答
偷盗把衣服盖上偷能监视到吗 1回答
不记工伤保险赔偿医疗部分除外什么意义 1回答
老板是政府官员拖欠工资怎么办 1回答
德罗快速通道房屋赔偿 1回答
遗产公证房产和银行可以分开两次办理吗 1回答
腿骨折了,得到工伤补偿,腿又出毛病了,还能享受工伤保险吗工伤保 1回答
赡养老人的标准赡养老人的标准 1回答
儿子被小孩把鼻子打出血要赔偿吗 1回答
大鹏教育骗取学员 学习了两节课不想学了就说退学退费 然后说扣我一千多 1回答
我朋友给别人办执照 但不是正经的 这种情况一般怎么处理 1回答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