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3月18号被派出所罚五百元,当时在行政处罚通知单欠字了。但是派出所没送达我本人一份。7月20日派出所给我开了一份。我复议时被复议机关搏回了。理由是7月20日开的过期了。没有法律效力。说我3月20日签字了就视为送达了。我起诉到法院,复议机关又把办案民警做为证人。说当时给我一份。但是提供不出录像视频的证据。请问一下复议机关这样做符合程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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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是符合规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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