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与公司2011年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工作地点为昆明市东川区),但是公司在2019年经营困难停产,停产期间发放1200元生活费,但是2021年1月4日公司通知我去呼伦贝尔(不属于同一家单位)上班,如果不去就按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给予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公司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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