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2019-10-08 21:16
1个律师回复
咨询我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刑事案件以犯罪地管辖为原则。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 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2019-10-08 21:16:44

快速咨询,获得更具针对性回答!

立即发布咨询

当前律师在线 30425今日律师解答 48528

相关推荐
公租房子离婚的时候法院如何判决 1回答
没结婚有小孩了男方负法律责任吗 1回答
给老公生了一儿女抚养权他不给怎么办 1回答
老板不给我发工资,怎么办? 1回答
拘留人员查询在哪个派出所 1回答
电瓶车装到人走私法程序怎么打官司 1回答
有欠条可不可以直接申请执行 1回答
我和人家劳务派遣公司在手机上说的一个月的合同,他们现在一下子说半年的合同,一下子说3个月的合同。我应该怎么办??? 1回答
法院立案后多久开庭?? 1回答
婚姻共同债务你好。。结婚之前的开销算共同债务吗 1回答
同一人证明公证书怎样写 1回答
夜场lc卡在那里可以注销 1回答
未婚先孕男方要结婚女方不想结怎么办 1回答
对派出所处理结果不满意怎么处理 1回答
当时买这套房子时上了公公的名字现在如果离婚房子该怎么办 1回答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