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别人口头约定了买卖合同,在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对方不在现场,根据对方在电话中的指示和确定,我将标的物带离了现场,后将标的物拆分。现发现我带走的物品非合同标的,物品的所有人报警后要求我赔偿,派出所在处理时告知我不及时将物品赔偿给对方,将对我进行拘留。请问,派出所可以对我进行拘留吗?以什么名义拘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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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是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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