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朋友的亲戚是信用社内退或者曾经工作的员工,为一家公司的实际负责人,他让我在信用社以和他公司买卖合同为凭据在信用社贷款8万,在他的一系列操作下,通过贷款公证,贷款直接转入他的账户,未经过我的手,他当时出具了一份书面凭证,证明贷款和贷款偿还由他全部负责(该凭证已经遗失),后他在偿还贷款2万多时,就没有还了。信用社在17年联系过我一次。现在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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