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A公司19年10月签订3年的房屋的托管租赁合同,A公司每月底支付我租金,B公司将该房屋于20年8月出租给租客1年,租客付给B公司租金半年。A公司和B公司之间没有关于该房屋的任何协议或合同,但之前A公司给我的租金是通过B公司网银转账给我(但没有备注是租金),现A公司从20年9月开始不再支付租金,并于9月工商注销关门,按照我和A公司的合约,未收到租金30天的可以解除合同收回房屋。我去收房时,租客不同意搬离,我可以以侵占罪名起诉租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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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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