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原告就被告的补充

2021-04-18 17:35
1个律师回复
咨询我

在特殊情况下,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却不利于当事人诉讼和法院办案。所以,《民事诉讼法》又作了例外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此外,《意见》对下列特殊情况作了补充规定:第一,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四,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五,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六,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七,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权辖。第八,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021-04-18 17:35:13

快速咨询,获得更具针对性回答!

立即发布咨询

当前律师在线 26261今日律师解答 46890

相关推荐
钱包被偷证件丢了抓到能否赔偿 1回答
车祸致胎儿引产赔偿多少钱 1回答
交警有人工在线咨询 1回答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村主任租用全村公用地,租时是6亩,现在被占20亩,也没有租金,现在如何全村想把多出来的地要回来 1回答
佛山劳动局电话是多少 1回答
工厂受伤后员工不愿报工伤 1回答
菏泽法院被执行人张世彬 1回答
亿鑫公司起诉瓜州县政府的案件 1回答
离了婚多长时间能复婚 1回答
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强制执行措施决定书可以不处理吗 1回答
逾期一个月寄送信用卡催告函合理吗? 1回答
交通事故过错方负全责,但另一方要求额外补偿钱,怎么办 1回答
南皮重大刑事案件进展 1回答
入股后发现被骗,要怎么退股 1回答
安阳交通五级伤残赔偿多少钱 1回答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