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和某公司的一套公寓签订租赁合同。为期是一年,押一付三。重2017年3月18到6、18号所交的三月房租到期,但在6月15号她们又和另外租客签到了租赁合同,并以入住。现在我可以要求她们退还押金吗?她们现在不理会我,也没有和我办理解除合同。
2024-10-29 06:54您好!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与该公司签订了一年的租赁合同,期限为2017年3月18日至2018年6月18日,并且约定支付三个月的租金作为押金。但是,在2017年6月15日,该公司将该公寓出租给了另一名租户,并签订了新的租赁合同,这表明他们已经终止了与您的租赁合同关系。因此,您可以向该公司提出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退还押金的要求。建议您尽快联系该公司进行沟通,协商解决办法,并保留相关证据以支持您的主张。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您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希望我的解答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