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推翻原判一审代理律师是否有义务采取补救措施师
2026-01-10 22: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因此,在第一审程序中没有提供而第二审程序中才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所以,如果案件进入再审程序,之前的第一审代理律师在再审程序中应当继续履行其职责,即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查阅案卷材料等,并且不得擅自放弃或撤销之前的代理意见和主张。 至于是否需要采取补救措施,这取决于具体的案件情况。如果案件存在新的事实或者证据可以支持先前的代理观点,那么代理人可能需要重新考虑并提出新的代理意见。但是一般情况下,代理人在再审程序中的工作主要在于维护自己的代理权限和立场,而不是主动寻找新的证据或改变已有的代理意见。因此,如果代理律师发现自己在再审程序中需要做出重大调整,他们应该及时与委托人沟通,以确保他们的代理活动符合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