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小朋友在学校一起玩,甲提议玩摔跤游戏,乙响应,丙默认,甲与丙玩了一次未构成伤害,接着甲站一边,乙与丙玩,乙把丙摔倒后,丙的门牙断了,请问这件事的责任如何划分?
2025-03-22 22:00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如果未成年人有侵权行为,其监护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您所描述的情况下,由于乙的行为导致丙受伤,乙应对丙的损失承担责任。但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因此,在这个案例中,甲、乙、丙三方均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甲作为提议者,没有采取措施避免乙的行为对丙造成伤害;乙虽然参与了游戏,但未能预见并防止自己的行为给丙造成的后果;而丙作为参与者之一,也有过错,因为他的同意是基于甲的提议,而不是出于自愿。 综上所述,丙的门牙断了是由乙的行为引起的,他应该向乙索赔。同时,鉴于乙的过错,丙可以要求甲和学校的监护人共同承担责任。最终,这将取决于具体的证据和法院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