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某与某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在工作过程中,因乙方存在严重过失或者故意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全部损失。根据某公司的规章制度,外贸部经理若需要低于正常订单的价格与客户成交,应当经过公司会计部的书面审批,否则应当记大过,钱某书面确认收到了该规章制度。2017年,钱某在与某外国公司交易过程中,没有经过会计部审批,以低于正常订单的价格与该公司成交,导致公司损失17万元。某公司于2011年9月向钱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由于钱某擅自报低价与客户成交的行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某公司决定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合同。钱某认为某公司违法解除。请问钱某的主张能成立吗?怎样为其抗辩

2020-12-05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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