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第二次合同(每次三年)于2019年9月1日到期,现本应签署无固定期限合同,但公司来人沟通:1.调整至非常住地(现在成都,调至XX)无补贴;2.保薪降职,增加工作量;3.合同到期自动解除,只补偿6个月月均薪资。请问如不续签我可以要求2N的补偿吗?如可以,是否有法律支持?谢谢!
2021-04-17 14:19您好,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