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今年应届毕业生 3月27至6月27在一家公司实习 签订过实习合同 7月1号我提出转正公司没有给我答复 但我还是在公司上班 8月5号晚我跟财务室的会计一起吃饭 她跟我说的老板大概意思的公司出纳员休产假回来了 她继续做出纳 顺带着做行政也就是我现在做的工作 这几天就在办交接 我想问我这个情况可以要到赔偿吗
2019-08-07 13:01公司如果规定试用期三个月的,三个月期满自动算正式员工。 如果有规定的,在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下按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